解读新保险法
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会倒闭的。那么参考依据是何?请看下面的内容: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大家可能也看到了,在这条规定里面,保险公司由于一些缘故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现在应该是银保监会)批准后解散。这意味着何?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一些条件之下是可以倒闭的。不过,在这条法规下面还有一条内容: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这句话的意思其实说得很明白了,如果这个保险公司经营的有人寿保险业务,民族规定是不能解散的,换言之,人寿保险公司是不能倒闭的。
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倒闭,那么会不会有破产的可能?答案是:有可能。不过,即使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破产了,无论兄弟们也不用担心无论兄弟们的保单会作废。为何会这么说?来看一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一个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职责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职责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这个条款其实告诉了我们两点信息:
第一、人寿保险公司即使宣告破产了,也会有其他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来接盘;如果其他保险公司不愿意接盘,就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手。
第二、对于投保人来说,人寿保险公司假如破产的话,无论兄弟们的合法权益会受到相应的维护。
因此,无论兄弟们如果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话,就不用担心它会不会倒闭的难题。而且保险公司可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1.想开保险公司,不太容易
小编认为‘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倒闭的案例出现
如果无论兄弟们去网上搜索相关信息,也会得出一个事实。目前在中国,至今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倒闭的案例。然而出现过因偿付能力不足被接管的案例。比如: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接管。这是我国首例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件。
前段时刻的一起接管事件相信很多人也都知道了,那就是安邦集团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由于安邦集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接着就被保监会给接管了,为期一年。虽然安邦集团被实施接管,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会有损失的。
说到这,可能还有一些朋友不太放心。那假如咱们就说一个极端情况,非常不幸的是无论兄弟们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了,作为投保人的你会怎样?
我们继续看《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一个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在这条规定里面,我们看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作为投保人来说,无论兄弟们的赔偿权是比较高的。除了赔偿公司职工的一些费用之外,就是赔偿投保人的一些保险金了。而公司的税款、债务是在投保人的后面。
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具有特殊规定
保险法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了严格限制,主要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将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然而公司的分立、合并就不存在这个难题。
由于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因此,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害。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通常是在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的(第150条)。
对于这样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让它继续存续下去既不能保证现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还可能使得更多的投保人上当受骗。及时撤销也是保监会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举措和表现。
因此《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