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病假规定?
根据病假长短,超两个月或者超六个月?工龄区别对待
二、职工长病假规定?
民族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职业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职业年限和在本单位职业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病假规定?
工伤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职业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职业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职业年限和在本单位职业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职业年限10年下面内容的:在本单位职业年限5年下面内容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职业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职业年限5年下面内容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下面内容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下面内容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下面内容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职业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职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宁波中院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还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的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五、职工病假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生病期间,如果有医院开具的病例证明和医院的诊断证明的,其病假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其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难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2020年带薪病假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职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职业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职业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职业时刻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职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职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职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职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无论是在何处劳动者都有权利享有自己的病假,用人单位不能够随意进行剥夺。如果是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的正当病假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却在病假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其正常上班的80%的工资才行。
七、病假对医生的要求?
符合病假条件的医生应该给开病假条,有相关规定吧!
八、民法典病假规定最新规定?
职工病假的规定是何
职工病假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职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职业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职业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职业时刻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职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职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职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职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九、安徽省病假规定?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身体健壮,保证职工在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包括非因工负伤,下同)期间的生活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 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病假工资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三、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职业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 职工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职业)者、特级教师以及部队军人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等光荣称号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五、 职工执行浮动工资或计件工资的,计算病假工资或生活补助费时,本人有工资级别,应按级别标准工资计发;没有级别的,可参照本单位职业年限大致相同的同工种相似级别计发,也可按该职工病假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 计算病假时刻的办法,改连续计算为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刻应累计计算。
七、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的,须经有处方权的医生提供证明,并经本单位同意。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八、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十、代课老师病假规定?
作为一名代课教师,也会生病的时候,民族或地技巧规及单位本身也允许本单位教职员工请病假,通过医院的治疗或在家调养,把身体调理好,便于更好地完成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
作为一名代课教师,他们也承担了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生病,带病职业,不仅不能高质量完成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而且会把身体拖垮了,反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不利于任务的完成,因此,作为一名代课教师也有权请病假!